清代鈔關稅課是清代財政收入的第三大支柱。乾隆年間,為著調整課額高低與民生民食的關系,克服增收稅課與增殖商業資本的矛盾,推行了免稅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的免稅措施,這是鈔關免稅政策的具體體現。本文擬對這些免稅措施的具體內容,實行免稅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采取免稅政策的作用與意義等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乾隆年間的鈔關免稅措施
清代統治者在田賦征納中將蠲免錢糧做為特殊的調節手段,自詡為德政,在鈔關征課中也實行類似的免稅政策。乾隆帝即位后所實行的一系列鈔關免稅措施,規模大、范圍廣、持續時間長、影響深遠,頗為引人注目。這些免稅措施主要有:免除采捕單桅漁船、販賣零星日用品及糊口貿易等稅,免除歷朝各項加派多征之稅,免除運丁土宜稅及免除官辦物品貨稅等等。此外,還免除了全部通關米谷稅。 、
一免除采捕單桅漁船、販賣零星日用品及糊口貿易等稅
1、乾隆元年規定,邊海居民采捕魚蝦單桅船只概免納稅,如有違側征收,即行題參①。
2、乾隆二年規定,殺虎口關肩擔背負攜帶箕、筐,笤帚、鞋襪、麥面等物,免其輸稅,其興販積成車、馱、捆、擔者,仍照例輸納②。
3、乾隆四年規定,滸墅關續設口岸附近之鎮集,船載米不及十石及農民交租辦糧、質當米麥并本地土貨,概不得征收稅銀3。
4、乾隆三十三年規定,歸化城關之民間零星日用物件,如布止一二匹,煙僅兩三包,不在收稅之例,不準胥役苛擾④。
二免除歷朝各項加派多征之稅
1、乾隆元年規定,徐州關屬宿遷關陸稅仍用天啟稅冊,應將重稅五十四條酌減,將家用微物之十一條酌免⑤。
2、乾隆元年規定,宿遷關石價銀乃康熙年間建高堰堤征收之稅,今堤工已完應予豁除⑥。
3、乾隆元年規定,粵海關近來于額稅之外將所攜置貨現銀別征加一之稅,名曰交送,此非加惠遠人之意,應查照舊例,按數裁減⑦。
4、乾隆七年規定,山東臨清關以往征收銅補、商補之稅,報部則統稱船料,前撫臣改為計石上稅,而將銅補、商補歸入石頭稅項內征收,是名革而實存,此項應一體加恩概行豁免⑧。
三、運丁土宜稅的恩免
運河是清王朝向京師輸送糧餉的大動脈,旗丁、運弁擔負著漕、白二糧的運送任務,旗丁、運弁土宜稅的恩免是為著補貼其生活,減輕其經濟負擔,以便維持轉漕的手段。
初則準北上漕船攜帶免稅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增至一百石,又準各船頭工、舵工每人帶三石,水手每船帶二十石,共計一百二十六石。⑨這種辦法對旗丁、運弁的幫助非常有限,為了進一步改善他們的困苦處境,于是議及回空漕船亦應給予一定數量的土宜產品免稅。
回空漕船主要經由臨清、淮安、揚州、滸墅、蕪湖、九江等關,它們所攜帶的土宜產品數量是不小的。僅以淮、揚二關為例,從雍正六年至乾隆四年每年交納的稅銀如下:
淮安關:
雍正六年分收銀10120.74兩。
雍正七年分收銀5727.46兩。
雍正八年分收銀1483.94兩。
雍正九年分收銀2589.78兩。
雍正十年分收銀748.05兩。
雍正十一年分收銀5237.59兩。
雍正十二年分收銀856.8兩。
雍正十三年分收銀1104.28兩。
乾隆元年分收銀656.51兩。
乾隆二年分收銀586.24兩。
乾隆三年分收銀1310.15兩。
乾隆四年分收銀3120.67兩。 ‘
揚州關:
雍正六年分收銀6793.4l兩。
雍正七年分收銀3106.31兩。
雍正八年分收銀967.35兩。
雍正九年分收銀1637.49兩。
雍正十年分收銀605.63兩。
雍正十一年分收銀2876.55兩。
雍正十二年分收銀323.82兩。
雍正十三年分收銀608.23兩。
乾隆元年分收銀530.74兩。 .
乾隆二年分收銀487.24兩。
乾隆三年分收銀663..29兩。
乾隆四年分收銀1780.45兩⑩。
回空糧船攜帶梨棗等土宜產品,雍正年間曾由滸墅關監督高斌奏準免稅,以后又由監督李秉忠于雍正五年奏請復征,因而諸關才有以上征課的記載。從上述記載看,淮、揚兩關每年所征稅銀最多可達萬余兩,少者也有數百兩,可見所帶土宜產品數量不小。乾隆三年兩江總督那蘇圖奏請將回空漕船所帶梨棗六十石以下免稅,旨準。乾隆十年將免稅貨物種類擴大到核桃、柿餅、瓜子等土宜產品。乾隆二十五年更將士宜產品放寬為麥子以外的產品11;乜珍畲舛愔,如果以帶足土宜產品六十石計算,所免稅銀的數目就非?捎^了。嘉慶五年又準回空糧船多帶免稅士宜二十四石,以恤運丁12。這樣運丁的生活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些改善。
四、免除官辦物品之貨稅
1、官辦銅斤、錫、鉛貨稅的免除。
雍正年間,采辦銅斤,官收官運,所過關津皆不征納貨稅,唯有廣西巡撫郭鉷以采辦銅斤公私難辨為由,奏請過關銅斤一律征課13。部覆仍維持原議:“嗣后凡有銅鉛到關、到局,令該管官查驗批文,如與原解數目相符免其輸稅,若正項之外多出斤數,即系私販,令其照數報稅!14乾隆六年經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請,過關銅斤、錫、鉛之運載船,既已照時價發給水腳銀,仍舊應該輸納船料15。十六年又做了補充規定,運員所帶余銅,補足正額之外,剩余部分仍要納稅,由崇文門關結算16。銅斤、錫、鉛官辦官運,貨稅、船料全免,官辦民運,要交納船料。浙海關檔冊載有從乾隆十八年至五十二年之間免除商人所辦東洋官銅的稅額數,大約每年在一千至二千兩之間,可以約略反映官辦銅斤免稅的情況17。
2、官辦米谷貨稅的免除。
乾隆六年以前,各直省官買賑濟及糶三補倉米谷通過鈔關皆要交納貨稅與船料。六年,楊超曾奏請官辦米谷免納貨稅,他說:“官買米谷,過關納稅,取之司庫,輸之關庫,無益國課,且買價昂貴,糶價必貴,輸于官而取償于民,更失賑恤意,請止納船料!18旨準。
官辦物品貨稅的免除,省去了官府之間,如司庫與關庫之間銀錢的轉移,簡化了辦公手續,有利于吏治。其中官辦米谷貨稅的免除,可以降低官辦米谷的成本,于民有益。
上述鈔關的一系列免稅措施,無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然而,全面免除通關米谷稅的舉動,更為引人注目。
二、乾隆年間通關米谷稅的免除
乾隆年間免除通關米谷貨稅,是鈔關免稅史上的空前舉動。它不但在免稅次數的頻繁、免稅數量的巨大方面是僅見的,而且在七年的時間里實行了全部免除米谷貨稅。乾隆初年的米谷免稅事例大大超越了順康雍三朝,可以概括為賑災特例恩免、全免米谷稅、賑災特例恩免三個階段,各個階段皆有其不同的特點。 ’
第一階段,從乾隆元年至七年四月,乃賑災特例恩免階段。這個階段的米谷免稅事例
如下:
①乾隆元年,由于江南水災,免除江南各關米麥額稅,期限兩個月19。
②乾隆二年,由于直隸旱災,免除天津、臨清等關米麥豆谷貨稅及船料20。
③乾隆二年十月,由于挑;磽P運河,免除淮安關并沿河口岸米豆麥雜糧稅21。
④乾隆三年二月,由于直隸旱災,免除臨清、天津等關米豆稅,免至二麥成熟22。
⑥乾隆三年八月,由于江蘇旱災,免除淮安、揚州等關米船稅,免至四年五月23
⑥乾隆三年八月,免除鳳陽關米稅,免至四年五月24。
⑦乾隆三年十二月,由于浙江被旱,免除蕪湖、滸墅、北新等關之米稅,免至四年四月麥熟止25。
⑥乾隆四年三月,免除滸墅關交租完糧船載米麥十石以下之稅,免至本年九月26。
⑨乾隆四年四月,由于旱災及上年歉收,免除上下江各關(淮、揚、滸、鳳米稅,免至本年九月27。
⑩乾隆四年七月,由于河南省被水,免除鳳陽、臨清等關之稅28。
⑩乾隆六年十月以后,由于江蘇、安徽、浙江、福建等省被水,免除上下江米稅29。
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這個階段免稅的特點。其一,免稅的次數多而時間短,將乾隆三年與四年兩次免稅令的時間銜接起來,少數鈔關免稅才達一年,其免稅作用誠可謂雷聲大,雨點小了。其二,免稅為局部地區的某些鈔關,涉及的范圍小,只有運河沿岸及長江下游的淮、揚、滸、北新執行免稅令。其三,免稅為貨稅、船料一體蠲除。
乾隆三年五月,兵部尚書甘汝來奏請全面免除米谷稅。戶部從國家賦入出發,提出了折衷方案,“請嗣后舊征米稅、船料各關,除豐登年歲照例征收外,倘遇水旱地方,其附近省分各關口,令該督撫將被災情形具奏,請旨寬免,凡米谷船一到即便放行,得米谷流通,不致增價,有妨民食!保30)只同意遇災免稅。同年又擴大了直省鈔關免稅的主動權,準予歉收地方,遇有緊急情況,一面奏報,一面停止征稅(31)。這樣就使特例恩免帶上了常例性的色彩。
這個階段鈔關的免稅事例對于調劑災區民食的作用是應予肯定的。
第二階段,乾隆七年四月至十三年十一月,為鈔關米谷稅永免令實施階段。
乾隆帝于七年四月頒發了一道上諭,宣布永免米谷稅。
在執行這道諭令的過程中,在免稅內容上發生了爭論。矛盾的焦點在是否免除米谷船料。以監察御史李清芳、沈廷芳為代表的一批人主張將船料與貨稅一道免征,而以兼管戶部事務的大學士徐本為代表的閣僚們則加以反對(32)。正當九卿與戶部爭議不下之時,乾隆帝降旨:“朕思此事并無難辦之處,向征船料者應照例征收,向不征船料者,豈可因免米豆之稅,而轉加征船料,著該部速行文各關知之!保33)這樣,鈔關米谷永免令就僅限于免除貨稅了。
有的人認為此次免稅只免貨稅,不免船料,在免稅內容上是從以往的恩免例中后退了。這種提法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只從免稅的稅項上看,前者免了船料,后者未免,表面上似乎是一種退步,但是如果從永免令的整個內容和結果來觀察,就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根據有三。其一,免稅的范圍擴大了。第一階段十一次免稅令所涉及鈔關的數目約達十余處,而七年永免令一次所涉鈔關就達十處之多。其二,免稅的時間大大地加長了。前一階段的免稅,每次只有幾個月,而此次是長年免稅。其三,免稅數額大大增加了。乾隆二年至七年之間每年免稅的最高數額約有七萬余兩70539兩(34),而米谷永免令發布后每年免稅則高達七八十萬兩之多。由此可見,永免令的發布確實比特例恩免前進了一大步。
米谷稅永免令實施的結果如何呢?第一,沒有達到予期的平減糧價,使民無食貴之虞的目的。當時來自山東、江蘇、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云貴等省地方大吏的奏報,皆曰米豆免稅以后糧價未見平減,并且許多地方還有漲價的趨勢(35)。乾隆帝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他在朱批中說道:“若果過關米豆遞年有加,則彼處米豆價即應大平,何以各督撫所奏糧價折中,又未有較往年大平之處?”(36)這樣就需要重新看待免稅與糧價的關系了。第二,永免令實施以后,鈔關又滋生了新的弊端,胥役亦乘機營私。如江蘇鈔關原來征收豆餅稅,免稅后改運豆石;原來征收香油稅,免稅后改運芝麻,以規避稅課。有的人以免稅為借口,過關不服查驗。戶部還發現,諸關監督將免過米豆稅銀虛充作盈余造報,胥役作奸犯科,將米船攜帶別樣貨物,蒙混過關,以圖逃稅等種種營私舞弊事例(37)。第 三,鈔關虧課嚴重;不但實際盈余無幾,甚至有六處鈔關屢虧定額稅銀。其中臨清關共虧課七年、淮安關虧課六年、揚州關虧課四年、梧州廠關虧課四年、潯州廠關虧課四年、滸墅關虧課兩年?偣蔡澣倍~稅銀近四十萬兩(38)。而且有九處鈔關虧缺盈余銀。
有鑒于此,當乾隆十三年十一月江寧織造圖拉以金川軍需緊要為理由,奏請照舊征收鈔關米豆稅銀時,乾隆帝即順水推舟,撤銷了米谷永免令。(39)
第三階段,從乾隆十三年底至二十三年,仍舊實施米谷稅的特例恩免,以應付短期的災害。據記載發布了五次恩免令:
①乾隆二十一年決定,所有江浙兩省各關口應征米豆額稅,俱著加恩暫行免征,以廣招徠,至秋成后照例輸納(40)。
③乾隆二十二年決定,因河南水災,凡運往豫省災地之糧經由赴豫各關,俱免糧稅,至明年麥熟為止(41)。
③乾隆二十二年又決定,湖北運豫米糧船只,如果空船回棹,可免征收船料(42)
④乾隆二十三年決定,湖北運豫糧船如果運東川米,回棹攬載客貨亦應免納船料(43)。
⑤乾隆二十三年又決定,江西、湖南、四川運濟豫省米糧,照湖北糧船之例,免征船料(44)。
十年的時間里僅有五次恩免,說明用米谷免稅做為賑災的輔助手段,也起不到什么作用了。乾隆二十三年戶部侍郎裘曰修奏請停止免稅,他說:“近年恩旨,凡販運米豆至災地者,免納關稅。原期商販流通,但立法稽查,始則本省給票,繼則沿途驗放,既售又須交票,吏役需索倍于納稅。又以票注販何地,中途遇善價,不得他售,商人為累,卻顧不前,災地米糧轉乏”。(45)乾隆帝朱批“依議”。至此,乾隆初年以來實行的鈔關米谷免稅便告終止。
五、 乾隆年間鈔關兔稅的作用與影響
1.鈔關免稅有益于民生民食,有益于商業發展。乾隆年間鈔關免稅重點,一是照顧糊口貿易,一是減征加派,一是解決民食問題。免除鄉鎮落地稅、采捕單桅漁船稅、販賣零星日用物品及糊口貿易稅,免除運丁土宜稅等,皆是為了照顧百姓的基本生活。這些貿販活動,經營的是百姓生活的必需品,貿易量很小,獲利不多,如果征稅,勢必減少產品的供應,就會影響百姓的日常生活。免征糊口貿易稅,國家損失稅課無多,卻贏得了民心。免征落地稅有利于發展鄉鎮市集貿易,農民的家庭副業產品與中小手工業者產品可以較少阻礙地得到流通。免除米谷稅是為了平減糧價,調劑余缺,使民無食貴之虞。米谷流通順利,可以保證糧食供給,特別是向災區運糧得到鼓勵,可以減少災區百姓的困苦。清代米谷貿易是商品中的大宗,根據吳承明先生的估計,清代中期投入流通領域的商品主要有糧食、棉花、棉布、絲、絲織品,茶、鹽等項,商品流通總額約合白銀三億四千九百余萬兩,其中糧食總量約達二百四十五億斤,約合白銀一億六千三百余萬兩,占商品流通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九點七,在貿易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46)。米谷免稅后,通過鈔關的米谷數量激增,如臨清關,乾隆元年閏四月至七月間僅征通關米谷稅銀二千三百余兩,而在乾隆二年四月至七月間免除的通關米谷稅竟高達一萬二千八百余兩,躍增五倍半(47)。推行米谷永免令期間,通關米谷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如淮安關乾隆八年免除米谷稅二十三萬余兩,九年免稅二十五萬余兩,十年免稅又增至三十三萬余兩(48)。這些免稅措施都緩和了商業資本的減損。據《大清會典》所載,順治年間減損的商業資本至少有一千六七百萬兩,康熙年間減損的商業資本至少有七千三百余萬兩,雍正年間減損的商業資本至少有二千余萬兩,乾隆年間減損的商業資本至少有三億兩。毫無疑義,米谷等項免稅活動,刺激了商品流通與商品交換,對于乾隆年間商賈的懋遷有無、國內商業經濟的發展及整個國家經濟的繁榮都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2.有益的啟示。清代的封建理財者在鈔關免稅活動中對榷課與商業的關系、免稅與物價的關系等問題有了初步客觀的認識。鈔關免稅不僅多少抑制和補救了鈔關弊政所造成的危害,而且為便商裕課摸索了一條出路。雍正帝曾說:“朕思孟子言:‘治國之道,首稱取于民有制’,所謂有制者,即一定額征之數也!保49)鈔關征課每個時期都要有一個限度,不能無限增長,既要增課,又要商業保持繁榮勢頭,否則就是竭澤而漁,欲速增而反虧損。
鈔關免稅與物價升降是有關聯的。清代理財者無論在米谷稅的特例恩免中,還是在永免令發布中,都反映了這樣一種認識,即關稅增一分,糧價也增一分,關稅減一分,糧價也平減一分。誠然,關稅是影響糧價漲落的因素之一,但是絕不是決定的因素,甚至不是主要因素。早在米谷永免令發布之初,曾經擔任過坐糧廳監督的御史納拉善就指出:坐糧廳稅課“根據部頒則例規定,雜糧價值一兩落地稅八厘,過關征稅三厘,以小民糶買升斗計攤不及毫末,米谷之價實不因稅課而低昂!保50)因而反對免除米谷稅課。納拉善雖然受到了嚴厲申飭,但是他對關稅與糧價間關系的看法也不是沒有道理的。從當時的實際情況看,影響糧價的主要原因有三:1人口急驟地增長對糧食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2糧食生產的成本逐漸提高,突出的是地價上漲了,興修水利,增施肥料的費用也在增大;3官辦米谷采購量過大,導致市場糧食供應的緊張。此外,商賈的囤積居奇,關稅的征收等因素也對糧價的低昂,有一定的影響。雍、乾年間糧價的緩慢增長似乎是不可遏止的,弘歷帝及其閣僚們面對這樣的客觀現實,不得不放棄用免除關稅來降低糧食價格的企圖,并重新認識糧價波動的根本原因。其他物價,也如同糧價一樣,是受多種因素制約的,鈔關稅課的增免僅具有非常有限的影響。
乾隆年間的一系列免稅措施與免稅嘗試是清代鈔關免稅中的典型事例,對于它所起的作用應該歷史地、實事求是地給予恰當的評價,肯定其積極的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封建統治者實行這一政策的階級實質。商賈中的大商人屬于封建地主階級,其中小商人屬于黎民百姓,即以農民為代表的勞動者階級。鈔關免稅初看起來是緩和了封建地主階級和商賈之間的某些矛盾,實際上是有助于緩和統治階級與廣大勞動者階級之間的矛盾。這種政策反映了封建統治者安定民生,穩固封建統治的強烈愿望。這些措施在康乾盛世沒有完全達到予期的效果,在嘉道以后就只能是某種點綴了。
注:
①②⑨④⑦ 《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189—191。
⑤6 李如枚《續纂淮關統志》卷6令甲。
⑧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檔案以下簡稱“檔案”,軍機處錄副奏折財政類關稅;乾隆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山東巡撫晏斯盛奏折。
9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7~239。
10 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六年二月六日楊超曾題奏。
11 《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237—239。
12 《光緒大請會典事例》卷237—239。
13 《文獻叢編》“雍正朝關稅史料”十一輯,雍正六年八月二十四日郭鉷奏折。
14 清文獻通考》卷15雍正七年。
1516 《清文獻通考》卷17乾隆十六年。
17 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雅爾哈善奏折。
18 《清高宗實錄》卷134,乾隆六年一月癸酉。
19 《清朝文獻通考》卷2。
20 《清高宗實錄》卷40,乾隆二年四月甲子。
21 《清高宗實錄》卷54,乾隆二年十月丁酉。
(22)《清高宗實錄》卷63,乾隆三年二月庚戌。
(23)(24)《清高宗實錄》卷75,乾隆三年八月。
(25)《清高宗實錄》卷82,乾隆三年十二月辛巳。
(26)《清高宗實錄》卷89,乾隆四年三月壬申。
(27)《清高宗實錄》卷9l,乾隆四年四月癸卵。
(28)《清史列傳》卷3,尹會一傳。
(29)《清高宗實錄》卷153,乾隆六年十月乙卯。
(30)《清高宗實錄》卷43,乾隆二年五月辛亥。
(31)《清高宗實錄》卷73,乾隆三年七月己巳。
(32)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七年八月二十日徐本題奏。
(33)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六年二月六日楊超曾題奏。
(34)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三年三月十七日準泰等18件題本。
(35)清高宗實錄》卷239,乾隆十年四月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報;卷269,乾隆十一年六月辛卯江蘇布政使安寧奏報;卷307,乾隆十三年一月河南巡撫碩色奏報;卷31l,乾隆十三年三月護理安徽巡撫布政使舒輅奏報;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江西巡撫開泰奏報;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署理湖北巡撫彭樹葵奏報;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湖南巡撫楊錫紱奏報;卷3ll,乾隆十三年三月云貴總督張允隨奏報。
(36)《清高宗實錄》卷237,乾隆十年三月戊戌。
(37)《清高宗實錄》卷329,乾隆十三年二月癸酉。
(38)根據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七年十一月六日晏斯奏等29件題本;又據檔案,朱批奏折財政類關稅:乾隆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尹繼善等5件奏折。 (39)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安寧題奏。
(40)《清高宗實錄》卷504,乾隆二十一年一月庚子。
(41)《清高宗實錄》卷542,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丁酉。
(42)《清高宗實錄》卷552,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壬戌。
(43)《清高宗實錄》卷556,乾隆二十三年二月乙丑。
(44)《清高宗實錄》卷559,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乙已。
(45)《清高宗實錄》卷566,乾隆二十三年七月己亥。
(46)吳承明《清代前期我國國內市場》,載于《歷史研究》1983年第1期。
(47)根據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三年七月十四日海望等題本。
(48)根據檔案,戶科題本財政類關稅:乾隆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徐本等題本。
(49)《清文獻通考》卷26,雍正七年。
(50)檔案,軍機處錄副奏折財政類關稅:乾隆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納拉善奏報。